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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解读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新规!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5-12-22 16:50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旨在推动构建符合新能源发电特性、分布格局、经营现状的市场报价方式,为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计划”到“市场”,从“单独报价”到“集中报价”,我国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正逐步成熟。

近日,多位专家对该文件进行了全方面解读,北极星电力市场网将其汇总整理以飨读者,解读如下:

 

破解行业痛点 激活市场效能

助力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营销部主任 顾可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促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新能源更好参与市场交易,是破解新能源发展堵点、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聚焦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面临的报价效率低、收益波动大、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完善集中报价机制、规范管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为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提供制度保障,助力构建监管筑基、市场主导的电力市场生态格局。

一、《通知》出台对能源低碳转型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已稳居全球首位,但其高效参与电力市场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一方面,新能源场站呈现“点多面广、人员精简”的物理特征与组织特性,单一场站独立参与市场报价,需承担高额的信息收集、策略研究与交易操作成本,显著推升企业经营负担;另一方面,同一地区新能源企业报价策略趋同,但因交易能力参差不齐、市场响应节奏不一,整体运营效率与市场竞争优势均受到制约。

《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新能源发展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的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迈入精细化、规范化新阶段。《通知》以提升市场效率与公平性为核心,创新构建了“集中报价+风险防控+事后监管”的三位一体管理体系,通过规范集中报价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破解新能源企业运营难题,激活集约化运营的规模优势,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通知》对新能源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了系统设计

一是规范集中报价,破解运营效率瓶颈。《通知》针对新能源场站分散、报价能力参差不齐的痛点,完善集中报价机制,允许同一集团的新能源场站在指定场所集中开展市场报价,通过资源整合、专业协同与技术赋能,系统性提升新能源企业市场响应能力。这一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破立并举:一方面直面新能源场站“小、散、弱”的先天不足——通过新能源企业数据共享、策略统筹与技术平台支撑,将分散的个体报价行为转化为集体的智慧决策,显著缩短市场信息传递链条,减少弃风、弃光资源浪费,提升报价精准度与企业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以“备案管理+规模约束”为制度基石,在释放集约运营优势的同时,严守市场公平底线,以备案制确保报价行为可追溯、可监管,规模限制则防范少数主体利用装机优势操纵市场,既避免了“一刀切”禁止集中报价可能引发的效率抑制,又为中小场站通过企业级赋能参与竞争创造了公平通道。

二是明确合规边界,筑牢市场秩序防线。《通知》以制度刚性筑牢市场秩序防线,精准界定合法集约运营与违规市场操纵的边界,一方面允许发电企业组建专业化运营中心统筹报价研究工作,但各场站独立完成最终报价;另一方面以所在省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为市场力衡量基准,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规模实施动态管控,防范局部市场力过度集中;同时严格禁止跨集团集中报价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主体横向联合的可能。创造性构建了集中报价有边界、独立决策不分散的新型监管逻辑,在满足新能源集团化开发、集约化运营的现实需求的同时,以独立报价+跨集团禁令为边界,清晰区分合理利用规模优势与行使市场力的本质差异,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划定了可为与不可为的合规红线,为新能源健康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电力价格信号真实反映供需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市场监管体系。《通知》创新构建“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纠偏”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精准平衡市场活力与合规底线。事前严把准入关,新能源企业申请参与集中报价需联合向交易机构提交备案申请;事中动态跟踪,要求企业定期报送市场分析报告及收益数据,纳入市场管理委员会自律监管;事后纠偏追责,对行使市场力、通过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规取消集中报价资格。通过少干预事前、强监管事中、严问责事后,既保障市场灵活度,又筑牢系统性风险防线。

三、关于《通知》落实落地的思考

一是加快完善各地配套实施细则。一方面完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构建涵盖报价偏离度、市场集中度、超额收益评估等多维度的量化标准,为实时跟踪与风险研判提供数据标尺;另一方面健全不良后果界定阈值,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为基础,区分合理报价与操纵市场的边界,补充完善地方实施细则,提升《通知》执行的可操作性与精准性。

二是完善市场影响评估与监管机制。借鉴国外的行为—影响测试法,建立交易后不良后果动态识别模型,科学判断行使市场力的发电主体,针对性完善各地市场规则;同步探索以年度收益率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模式,优化“许低不许高”的报价替换与二级限价,推动现货市场峰谷价差回归合理区间,允许经营主体通过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回收低谷时段亏损,既保障灵活调节电源的基本收益,又推动新能源、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充分响应市场价格信号。

三是强化区域协同降低集中度。参考欧洲电力交易所(EPEX)跨区耦合运行经验,通过推动区域电力市场互联、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重点缓解部分地区因资源禀赋差异或历史布局形成的市场集中度偏高问题,促进清洁能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切实提升我国电力资源全域配置效率。

《通知》推动电力市场规则与新能源物理特性深度适配,完善了政府与市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集中优化与分散优化的互动机制,既提升了新能源在市场中的运营效率,又强化了其风险应对能力。未来,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纵深推进,亟需更完善的监管规则为支撑,通过厘清权责边界防越位缺位、明确监管阈值阻市场无序、尊重经济规律激发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地推动煤电、新能源、储能、虚拟电厂和电动汽车等各类主体精准定位、各展所长,找到与之匹配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和价值定位,为能源低碳转型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筑牢根基。

 

规范新能源市场报价

助力市场高效运营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主任 庞晓晋

在能源绿色转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新能源行业已然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向,其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单一新能源发电项目因规模有限、预测不确定性高,若独立参与市场交易,需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还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建立规范的市场报价机制,为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化市场参与方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和制度保障。

一、《通知》体现了对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发展规律的深化认识

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一般性辩论上,我国向世界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同年在气候雄心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宣布,将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明确了“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为新时代能源电力发展指明了科学方向。2025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到2035年,中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将达到30%以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争达到36亿千瓦,为我国能源发展明确了前进方向。作为新型电力系统以及清洁能源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能源迎来飞速发展。2024年7月,我国风光装机已达12.1亿千瓦,提前6年完成2030年目标,2025年7月底这一数字已升至16.8亿千瓦,年均28%的增速印证了我国能源转型的坚定步伐。

新能源的迅猛发展,正深刻重塑电力市场格局。此前,我国新能源占比较低的省份仍以保量保价收购为主,新能源占比较高的省份以保障性消纳+市场化交易结合的方式消纳,保障性部分执行燃煤标杆电价,新能源收益对保障性上网电量规模和电价政策依赖性较强,缺乏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然而,在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战略下,新能源全面入市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意味着新能源必须像传统电源一样,深入参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进行精细化的仓位调整及报价。

这一转变,暴露了新能源发电的天然短板与市场结构的不匹配。单一新能源项目规模小、发电预测不确定性高,若要独立组建交易团队、进行复杂的市场分析并承担报价风险,将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决策压力。更宏观地看,若成千上万个新能源项目在市场中无序、分散报价,可能引发市场力滥用或无序竞争,影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通知》的出台及时响应了现阶段新能源规模化发展的实际需求,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构建一个符合新能源特性、规范有序的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机制。其核心逻辑是:在严控风险、防止垄断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规模整合,帮助新能源发电企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报价专业水平。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加速新能源对市场化环境的适应,最终服务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双碳”目标的大局。

二、《通知》核心内容:五大维度规范集中报价合规路径

《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从基本原则、工作流程、规范报价行为、风险防控和工作组织五个方面,系统地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构建了一条清晰的合规路径。

“提要求”划定跑道边界:明确集中报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强调其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政策限定集中后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份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且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份的企业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份行为,有效防范了跨集团联盟可能导致的市场垄断风险,以及规模过大引发的市场操纵隐患,从源头上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集中报价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不改变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和责任义务,确保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完整性,使其报价行为与系统安全运行相协调。

“明流程”规范操作步骤:构建了完整的集中报价管理流程体系,从申请、变更到退出各环节均制定了明确规范,要求企业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包括项目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所属集团证明等材料,交易机构在审核、公示后建立关联关系并备案。对于重大事项变更,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申请程序。在退出机制方面,需履行书面程序,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一次。这一流程设计提高了操作规范性,减少了随意性带来的市场波动,有效维护了市场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确权责”压实主体责任:着重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关系,强调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并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集团其他业务隔离,确保报价决策的独立性。规定企业间需通过合法协议明确各自权责,对集中报价行为承担共同责任,纠纷由各方自行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即使退出集中报价后,企业仍须对既往报价行为负责,相关部门可追溯处理违规行为,实现了监管的全过程覆盖,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风险约束。

“重管控”构筑风险防火墙:突出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要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自律作用,交易机构健全监测机制,制定价格预警区间和管控措施,健全市场监测机制。企业需按年度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并利用数字化监管平台和市场集中度指数(如HHI指数、Top-m指数)进行动态评估。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制取消关联关系并依法处理,确保市场公平稳定。

“强保障”凝聚实施合力: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需制定实施方案并备案,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要压实责任、密切协同。通过工作机制保障政策稳妥实施,有效防范市场力滥用,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为政策落地提供坚实支撑。

三、企业视角:新规带来的三大积极转变

从发电企业经营实践角度看,《通知》的出台不仅提供了明确的市场监管框架,更在经营管理层面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为破解新能源企业当前面临的经营难题提供了关键解决方案。

一是为集团合规经营提供明确制度指引。在电力市场实践中,企业常面临政策边界不清的困扰,对可能触及垄断红线存在顾虑。部分发电集团交易运营中心仍肩负着所属新能源企业交易策略研究、交易工作,此行为虽与现行市场规则存在模糊地带,但确为新能源规模化发展的现实需求。《通知》清晰界定了合规范围,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使企业在明确的政策框架内规范开展集中报价活动。发电企业可据此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减少因违规操作带来的处罚和市场声誉损失。

二是构建提升运营效率的有效途径。 原有分散报价模式下,新能源发电企业需为每个项目配置专职交易人员,进行复杂的市场分析和报价决策。各发电集团为更好践行“双碳”目标,新能源场站均以无人值守为目标建设,各场站很难具备独立报价条件。集中报价机制通过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发电集团可借此整合分散在各项目的交易资源和市场信息,建立专业化的交易团队。这不仅能够显著减少重复性资源投入,降低单位交易成本,更有利于企业将核心资源聚焦于发电主业运营和技术创新领域。

三是推动集团化管理体系优化升级。 《通知》允许在省级区域内整合资源的机制,便于发电集团从整体战略层面统筹优化各新能源项目的报价策略,统一协调下属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响应速度,实现资源互补与风险协同管理。同时,集中化的管理和报告要求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控、考核评价体系,进而全面提升集团化运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以制度革新护航能源转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 张念武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公司运营中心主任 高丛珊

在新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扩容、电力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节点,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精准的制度设计破解市场难题,以系统的治理思维筑牢发展根基,既回应了新能源全面入市的现实挑战,更彰显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远见,其制度价值与战略高度在能源转型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守序立规:构筑公平竞争的市场 “防护网”,彰显制度保障高度

电力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作为基石。随着新能源逐步从政策扶持转向市场主导,市场经营主体增多、交易行为复杂等新问题随之显现,部分地区已出现串通报价、价格操纵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既扭曲了价格信号,又损害了市场公平性。《通知》立足这一现实,以法治思维构建市场秩序防控体系,展现了对市场规律的深刻把握与精准施策能力。

在反垄断规制上,政策实现了事前防范 与源头管控的双重突破。针对跨主体协同报价可能形成的垄断风险,明确划定集中报价的边界红线—仅限同一集团内同一省(区、市)企业参与,严禁跨集团、跨省域联合,从根本上切断了竞争性主体形成价格联盟的路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固定价格协议的精神高度契合。更具前瞻性的是对集中规模的量化约束,将其上限锚定省内最大燃煤电厂装机规模,既避免了单一主体通过资源集中获取市场支配地位,又为新能源与传统电源构建了均衡的竞争格局,确保市场活力不被垄断稀释。这种边界清晰、尺度明确的制度设计,让反垄断监管从事后追责 转向事前预防,为新能源市场竞争划定了安全区。

在价格秩序规范上,政策构建了“预警 + 透明”的双重保障机制。通过要求交易机构设立价格预警区间,将异常报价行为及时纳入监管视野,这一举措精准呼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价格监测与干预的制度要求,有效防范了顶格报价、恶意低价等扭曲价格信号的行为。而报价流程的申请、公示、披露全链条透明化要求,更从程序上破解了信息不对称难题,让价格形成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确保每一次报价都符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核心原则。这种技术防控 + 程序规范的:“组合拳”,为市场价格装上了“稳定器”,让电价真正反映成本与供求关系,为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价格信号保障。

二、提质增效:打造流程优化的交易“加速器”,凸显发展赋能高度

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既需要公平的市场环境,更需要高效的交易机制支撑。相较于传统燃煤电厂,集中式新能源企业呈现“数量多、分布散、单体规模小”的特点,同一集团在一省范围内往往存在多个交易主体,分散参与市场既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也降低了电力资源配置效率。《通知》精准把握这一行业痛点,以集约化交易为核心优化流程,实现了市场效率与企业效益的双赢。

政策创新性地将集中报价定位为流程优化的核心抓手,允许同一集团省内多主体聚合参与交易,这一设计看似集中实则提质。从企业端看,通过统筹场站资源进行统一报价,企业得以更科学地匹配市场需求与发电能力,减少分散决策带来的失误风险,大幅降低交易对接成本;从市场端看,聚合后的交易主体更能适配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避免了小规模主体频繁交易导致的市场碎片化,提升了电力资源在省域范围内的配置效率。这种化零为整的改革思路,既尊重了新能源企业的运营特点,又契合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中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目标,让新能源在市场中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适配,为其全面融入市场体系扫清了流程障碍。

流程优化的深层价值,更在于为新能源与传统电源的协同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火电仍承担基础调节作用的现阶段,新能源交易效率的提升,意味着电力系统能更精准地实现新能源发电+火电调节的组合配置,既保障了新能源消纳,又为火电灵活性改造提供了市场空间。这种流程适配促进系统协同的效应,让政策超越了单纯的交易规则优化,成为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

三、科技赋能:构建精准监管的数字“智慧眼”,展现治理升级高度

随着新能源全面入市,电力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交易频次不断提升,传统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实时化、精准化、穿透式的监管需求。部分串通报价行为因具有隐蔽性,存在“事前难预防、事中难干预、事后难惩戒”的监管困境。《通知》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将数字化监管作为核心治理手段,标志着电力市场监管从人工巡查向智慧管控的根本性转变。

政策明确要求完善数字化监管平台与指标体系,将集中报价行为全面纳入监管视野,这一举措构建了数据驱动的监管闭环。通过基础数据与监管指标的线上归集,监管部门能够实时追踪报价动态、分析交易异常,精准识别跨主体协同报价、超范围集中等违规线索,让隐蔽的违规行为无所遁形。这种技术赋能监管的模式,既提升了监管效率,又降低了监管成本,实现了对市场行为的全生命周期管控。更具战略意义的是,数字化监管带来的数据积累效应,能够为政策动态调整提供精准支撑—通过梳理交易数据中的共性问题、总结监管经验,规则体系得以持续优化,形成监管—反馈—完善的良性循环,让政策始终与市场发展同频共振。

数字化监管的推行,更彰显了我国电力市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升级。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大背景下,数字化监管平台不仅能实现省内交易的精准管控,更能为区域乃至全国层面的市场协同监管奠定基础。这种技术先行、监管同步的治理思路,既保障了新能源市场的公平公正,也为其他能源品种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可复制的监管经验,体现了能源治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跨越。

从市场秩序的制度守护,到交易流程的效率提升,再到监管模式的数字升级,《通知》以三维度的制度创新,构建了公平有序、高效协同、精准可控的新能源入市支撑体系。这一政策不仅破解了当前新能源市场化发展的现实难题,更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注入了制度动能,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其蕴含的治理智慧与战略远见,必将在我国能源转型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宽约束、严监管 更好规范新能源发电全量入市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缪静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是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的定义边界与行为准则,对推动形成规则清晰、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新能源全面入市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市场化改革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要求,针对新能源发电企业资源分布离散、场站位置偏远、交易能力较弱的客观特点,允许同一集团内、同省域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固定场所集中进行报价。《通知》兼顾行业健康发展与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一方面响应了新能源发电企业提升交易效率的诉求,另一方面通过规模控制、流程规范和数字化监管手段防范市场垄断风险,既体现了改革精神,又契合新能源发展实际,为新能源市场化消纳与电力市场机制协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政策核心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集中报价的定义与适应范围。新能源发电集中报价特指同一集团内、同一省(区、市)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行为,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适用范围包括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中长期电能量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二是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中报价管理机制。新能源发电集中报价按照“申请—公示—备案”流程进行管理,多个企业计划集中进行市场报价前,应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并履行审核公示、市场披露、政府备案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同时,建立集中报价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企业装机规模或场所变化时,需及时申请变更。除特定情况外,原则上3个月内仅允许1次退出申请。

三是规范经营主体集中报价行为。经营主体方面,集中报价的企业及场所需与本集团其他购售电业务隔离,各方自行明确责任义务,对集中报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强调企业退出后仍需对历史行为负责。集中报价不改变其内部单个参与者的独立市场地位,各企业仍需独立承担市场风险,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和调度指令。市场运营机构方面,负责集中报价的申请受理、信息公示与备案报送,强化技术审查与市场监控,运用数字化手段实时监控报价行为,防范异常交易和市场力滥用。

四是建立集中报价多层次监管体系。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集中报价自律管理。市场运营机构基于辖区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分布等参数,科学设定价格预警区间和触发条件;建立“申报—出清—结算”全链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生成市场监控分析报告;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主管部门备案集中报价清单,配合开展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禁止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主管部门联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企业采取强制取消关联关系、追溯处理等措施,筑牢风险防线;对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公平竞争。

三、政策落地有关思考

站在电力交易机构角度,应当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要求,建立集中报价标准化审核流程,重点核验集团关联证明、装机规模合规性及报价场所独立性,实行动态更新与周期复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依托业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变更申请实行“即报即审”。强化数字留痕管理,探索所有备案、变更、退出记录均纳入区块链存证,保障全过程可追溯。依托技术支持系统,对偏离超出预警区间的申报价格实施风险防控等措施。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提升集中式新能源企业报价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四、结语

此次政策以“宽约束、严监管”为核心导向,通过明确集中报价的合规边界与禁止性行为,在规范中推进创新,在秩序下做好服务,既释放了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又筑牢了市场公平底线。政策实施后,预计将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参与市场的规范性与活跃度,助力构建多元竞争、有序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集中报价机制赋能新能源市场化转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总监 蒋艳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项重要创新。该文件立足于新能源发展的实际特点,针对当前市场化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报价的优化方案。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升新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绿色转型的关键举措,对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新能源入市交易面临结构性难题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实现了高速发展。截至2025年10月底,全国太阳能、风电装机已突破17亿千瓦,新能源成为我国装机容量最大的电源类型。尤其是“十四五”以来,风光发电年度新增装机进入“亿千瓦级”规模,占全国新增电力装机的80%。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印发,明确提出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要求,标志着行业发展进入以市场化运营为核心的新阶段。

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受项目布局、成本结构和运营模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新能源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项目布局方面,受土地资源等条件限制,新能源项目通常位置分散、单体规模偏小、交易单元数量多,导致其在组织申报时流程繁琐、响应滞后,在分秒必争的交易环境中容易错失市场机会。经营管理方面,发电企业为了提升经营效率,同区域内项目多采用集中管理模式,若每个项目均需配备专职交易人员并部署独立支持系统,将大幅增加人力资源与系统建设投入,推高整体运营成本,削弱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面对这些结构性难题,亟须对新能源参与市场机制进行精准优化。《通知》适时出台,允许新能源采用集中报价的方式参与市场,充分考虑了新能源企业的实际运营模式,有效避免了分散交易带来的管理冗余和效率低下问题,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键机制: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集中报价

《通知》的核心要点是允许满足条件的多个新能源场站集中参与电能量市场报价。不加限制的集中报价无疑可以解决新能源参与市场面临的实际难题,但也会引发无限制的集中报价有违市场公平的担心。为此,《通知》立足实际,从三个层面对新能源集中报价加以约束,通过精细化的制度安排,兼顾促进效率与维护公平。

一是明确集中装机规模。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煤机是当前电力市场中最常见的定价机组,以燃煤发电厂装机作为参照,既确保了新能源企业能够形成适度规模,又避免了新能源市场力的过度集中。

二是明确经营主体范围。《通知》明确,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跨经营主体间的横向串联行为,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明确市场权责关系。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这意味着,集中报价并不是新能源聚合参与市场,更非是主体之间的合并。在不影响现有体制机制大框架的前提下,《通知》通过优化操作模式,实现了小改动解决大问题。

三、实施保障:流程、权责与监管体系的共同完善

为保障集中报价机制规范落地,《通知》从操作流程、权责边界到监管协同进行了系统性设计,形成了一套衔接紧密、约束有力的保障体系。一是明确相关工作流程。新能源参与集中报价,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信息的书面申请,由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公示、披露,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续新能源企业发生相关信息变动、退出集中报价等,均需按要求提出申请。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公示程序,确保参与主体的透明度与合规性。二是规范报价行为。集团之内,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应在人、财、物、场地等方面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企业之间,因集中报价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各方自行解决;企业自身,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这种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形成了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制度闭环。三是完善监管体系。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电力交易机构合理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并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合理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多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履行完善监管责任。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对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对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企业不得再次申请集中报价,且针对已退出集中报价的企业可进行追溯处理。这一系列严格规范的监管举措,彰显了监管机构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通过明确的违规后果设定和有力的执行机制,形成了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约束,为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此次新能源报价机制的优化,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体现。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要使集中报价机制真正发挥预期效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地方政府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协调。新能源发电企业需要主动适应市场化要求,加快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市场交易能力与操作合规管理。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要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升级,为集中报价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只有在实施过程中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改革举措真正落地见效,推动新能源在市场化道路上行稳致远,为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和“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洞察业态规律 精准优化规则

赋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营销公司董事长 陈旭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站在电力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电力市场建设和新能源发展客观规律,在确保电力市场运行秩序的前提下,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规则进行精准优化,对于健全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推动新能源高效参与市场、实现规模化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向施策,完善新能源交易规则

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拉开了新能源由政策驱动转向市场驱动新发展阶段的序幕。与此同时,新能源一跃成为我国装机容量最大的主力电源,并朝着2035年总装机容量36亿千瓦的目标稳步迈进。在各界高度关注下,山东等省份陆续发布承接136号文的省级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细则,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已成为现实。

然而,因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自身发电特性,新能源在参与市场交易中面临多方面挑战,制约电力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从发电特性看,新能源发电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功率难以精确预测,自主调控能力有限,分散报价无法统筹多个交易单元的电力电量,将带来额外的市场风险。从分布格局看,新能源发电普遍具有项目单体规模小、交易单元数量多、项目位置分布散、潜在市场力弱的特点,在市场集中交易尤其是现货交易中策略分析、申报操作的工作量大,分散报价效率过低,与火电同台竞争存在天然劣势。从经营现状看,同一区域同一集团多家新能源企业集中管理是常见现象,“一套人马、多块牌子”非常普遍,多通过统一建设区域性生产集控平台和交易辅助平台等开展集中管理。分散报价需要为每个交易单元单独配备交易人员和软硬件设施,不仅与运营实际脱节,更会造成人力物力的重复投入与管理成本的急剧攀升,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

为此,有必要在保障电力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对新能源参与市场规则进行针对性优化。此次《通知》提出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集中报价,正是开具了一副切中实际、适逢其时的“对症良方”,旨在充分发挥集中后的规模优势,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让新能源能够真正公平合规地参与市场。

二、精准界定,实现效率与秩序平衡

《通知》核心内容是允许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参与电能量交易时集中报价,但这并非无边界、无约束地放开,而是从四个维度进行了精准界定。一是精准界定对象。集中报价特指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主要是考虑到分布式更为“小而散”且投资主体多元,适用于以聚合形式参与,而“沙戈荒”大基地新能源以定向外送交易为主,正在探索“联营不联运”的市场模式;适用场景为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二是精准界定规模。为预防新能源过度集中后市场力过大,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以市场最主要的定价电源燃煤机组为限,可最大程度实现交易效率和市场秩序的平衡。三是精准界定范围。集中报价范围被严格限定在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同一省(区、市),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同时要求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既尊重具有天然集中管理关系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经营实际,又从根本上避免利用关联关系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性。四是精准界定法律关系。集中报价不改变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确保在现有法律与监管框架内推进集中报价,实现制度变动代价最小化。

三、严格管控,筑牢市场公平防线

在允许新能源集中报价的同时,《通知》配套制定严格周密的管控措施,严防干扰市场秩序。一是事前的严格审核。有意向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企业应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公平竞争承诺书、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在内的书面申请,由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公示、披露,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合规性与透明度。二是事中的多维度监测。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强化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自律管理;电力交易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和管控措施,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和执行风险防控措施;新能源企业要按年度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说明申报量价、出清电量及市场收益等情况;主管部门则要推动集中报价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并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三是事后的严肃处理。对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集中报价。即使企业已自行退出集中报价,如因自身原因变更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退出前报价存在违规行为,主管部门仍可进行追溯处理。

在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全面落地的关键时点,《通知》提出的新能源集中报价规则高度契合新能源业态规律和市场需求,必将显著提高新能源交易效率,同时以周密管控措施严守市场秩序底线,有效推动新能源市场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

 

规范新能源市场报价机制

助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战略研究所室主任 范孟华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该政策针对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独立参与市场报价过程中存在的客观困难,进一步优化、规范了集中式新能源的报价机制,旨在确保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构建更加适应新能源特点的交易机制,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助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做出贡献。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当前,我国新能源正步入全面入市的关键时期。然而,如何让众多“小、散、远”、专业力量薄弱的新能源场站公平、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成为改革路上必须破解的现实课题。

从国内实际情况看,新能源集中式发电项目普遍存在场站规模小、布局分散、位置偏远、专业交易人员不足等问题,独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存在客观困难。

从国际相关经验看,美国、欧洲等成熟电力市场允许新能源发电主体开展集中报价,节省发电主体的交易成本。同时,通过严格实施“事前约束、事中监控、事后追责”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保障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从市场运行条件看,现阶段,各发电集团新能源装机及市场份额仅在个别省占比超过20%,总体处于可控水平。同时,由于新能源项目低边际成本对推高市场价格作用有限,成本结构清晰透明、易于监管,新能源项目集中报价对市场的影响相对可控。

综上所述,《通知》的出台,在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评估国内现实条件的基础上,通过集中报价这一机制创新精准回应了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核心痛点,为构建一个既高效又公平的新能源市场环境提供了关键性的制度支撑。

二、政策出台的意义

一是立足新能源特性,开展市场报价机制优化,进一步推动绿色转型。《通知》统筹考虑国内实际需求、国际相关经验及市场基础情况,在保障电力市场公平稳定运营的前提下,明确集中式新能源企业可在固定场所开展集中报价。通过建立适应新能源运行特性的报价机制,有助于提升新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其从保障性收购向全面市场化消纳平稳过渡,为新能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我国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串谋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长期以来,集中式新能源项目难以独立参与市场报价的困难客观存在,《通知》通过建立申请、公示、备案、动态管理等规范化流程,将原本可能存在主体串谋的灰色地带纳入阳光化监管。同时,通过明确禁止跨集团、跨省区集中报价,并强调“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有效防范市场力滥用,避免部分企业“暗箱操作”“串通报价”等行为,进一步维护了电力市场公平、透明、有序的运行环境。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与监管创新,提升电力市场治理效能。《通知》分别明确新能源主体、市场交易机构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中的义务与职责,完善了从监测到监管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提出设置价格预警机制、建立集中报价监测体系、强化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等监管强化要求,体现了国家在电力市场治理中的前瞻性与科学性。通过数据驱动、风险预判和动态调控,不仅能够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也将有助于整个电力系统稳定性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为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机制进入了规范化、透明化的新阶段。为确保这一机制行稳致远,在落地实施中需聚焦以下三个关键层面,把握实施关键,构筑多层次、立体化的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以“点”为基,防止集中报价主体滥用市场力。《通知》允许同一集团内新能源企业集中报价,客观上可能形成新的、规模更大的市场单元,其报价行为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力需要接受监管。市场运营及政府监管机构需利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对这些特定单元的报价策略、中标电量与价格进行专项跟踪与分析,评估其市场集中度与行为合理性。通过设立灵敏的价格预警区间,实现对潜在垄断行为和协同报价的早期识别与快速响应,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以“线”为纲,确保集团内部业务有效隔离。对于同时拥有火电、售电公司与新能源业务的大型发电集团而言,集中报价机制可能诱发内部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不当关联。下一步,应重点强化对集团内部“业务隔离”这一红线的监管。核查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企业,是否在人员、资产、财务和运营决策上与集团内的火电企业、售电公司实现了实质性隔离,预防通过内部信息交换、成本转移、电量调剂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规避市场风险,扭曲真实的供需关系和价格信号。

三是以“面”为域,加强全市场运营的协同与监测。新能源集中报价机制的引入,改变了原有的市场博弈格局,其波动性特征也对整个电力系统的平衡与安全提出了新挑战。因此,需要跳出单个主体或单一集团的视角,从全市场的宏观层面进行协同管理与运营监测。电力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应深化协同,将集中报价的出清结果与电网实时运行状态进行高效衔接与安全校核。同时,监管层面需监测整个市场中不同电源类型之间的竞争态势、价格传导与效益分配,评估新政对市场整体效率、系统运行安全与绿色转型目标的综合影响,从而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参数,保障电力市场的长期健康与稳定。

四、结语

《通知》不仅是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一次重要优化,更是国家推动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在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它从机制设计、行为规范到监管创新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新能源在市场化轨道上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为优化电力市场健康运行和“双碳”目标实现提供坚强支撑。

 

优化新能源集中报价

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能源战略与政策研究所所长 张轩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集中报价行为的定义,并从主体范围、行为要求、管理要求、监管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定,推动构建符合新能源特性市场报价方式的同时,规范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电力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一、主要内容

明确定义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指的是,多个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其中,电能量市场交易指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不在本次《通知》集中报价管理范畴。

明确允许集中报价的新能源主体范围。同一集团(包括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允许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

明确新能源企业集中报价的主体地位与管理要求。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仅在报价行为上采取集中方式,不改变其独立主体地位,仍然以注册主体为单位进行申报。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等手段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明确新能源集中报价的业务管理主体与程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新能源集中报价有关申请。申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在交易平台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建立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的市场监管体系。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自律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会同调度机构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对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

二、解读分析

(一)清晰界定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固化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有效实践经验

集中报价是符合新能源资源特性、优化地区资源配置的合理行为。从新能源物理特性看,风光新能源发电出力具有地域相关性,对新能源场站进行集中决策与报价,能有效提高地区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从企业管理层面看,与传统能源电厂相比,新能源场站具有容量小、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新能源企业对不同新能源场站进行集中决策,由少数交易员完成大量场站的交易申报,是企业降低内部管理成本的合理行为。大量新能源场站由少数交易员在特定场所进行集中报价,已成为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普遍经营现状。

此次《通知》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进行清晰界定,为自愿对新能源场站进行集中报价管理的新能源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市场参与手段,是对新能源参与市场有效实践经验的固化。

(二)新能源报价“场所集中”,保持“主体地位独立”

根据《通知》,新能源企业可申请在同一固定场所、采用与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的人员进行集中报价,但在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中仍需以独立注册主体为单位进行报价。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主体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

新能源报价场所集中,解决的是新能源企业对管理大量新能源场站报价的业务需求,发电集团可以整合不同新能源场站的报价策略,实现集团收益最大化。新能源报价主体地位独立,明确了单个注册的新能源企业其独立主体关系,在集中报价中涉及的新能源企业间的权责义务界定、利益分配等独立主体间的协调问题,需由新能源企业间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协商与明确。

(三)禁止通过集中报价垄断市场,强化全流程监管

独立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集中报价行为,《通知》强化了集中报价全流程监管,明确禁止市场垄断行为。事前严格控制集中报价新能源企业的市场份额与竞争结构,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新能源企业集中报价的场所、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需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进行隔离,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事中执行集中报价检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新能源企业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进行新能源集中报价的价格监测,根据价格预警触发并执行风险防控措施;事后定期进行市场监控分析,新能源发电企业需按年度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电力交易机构需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机制举措。

三、重要意义

优化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是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有效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提出,完善现货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在相关政策精神下,提炼并固化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的有益经验,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并符合新能源资源特性的市场参与手段,是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有效举措,有力支撑了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

强化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符合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要求。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还需警惕市场垄断,通过对新能源集中报价进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一是明确了新能源集中报价的行为范畴,促进新能源企业对自身行为的合规化,二是通过公示备案和建立集中报价管理关系,提高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的透明度,提高交易机构对报价的监管水平与全社会对新能源企业公平竞争的监督水平,三是强化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主体在市场监管中的行为责任,规范了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推动全国范围的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聚合力 强监管

集中式新能源参与市场迎来新路径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王鑫根

随着我国新能源发展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如何让规模庞大的风电、光伏项目高效、公平地参与电力市场,已成为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课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在《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报价机制,明确了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的相关要求,对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知》背景:为集中式新能源入市破解难题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为能源领域改革奠定了总基调。与此同时,为实现2035年风电、太阳能装机达到36亿千瓦的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也要求新能源必须实现从并网到入市的关键一跃。

自136号文发布以来,全国各地都在加速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然而还面临着一些现实挑战。开展电力市场交易决策需要组建专业的交易团队,常态化开展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搜集分析和交易申报,会带来持续的人力和资金成本,这使得部分电压等级低、装机规模小的集中式新能源场站面临决策效率低下、市场参与能力不足的掣肘。以南方区域为例,截至目前,全网集中式新能源场站超1600座,装机容量已超1.7亿千瓦,其中不足800座以报量报价形式参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装机容量约1亿千瓦,均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尚有过半数集中式新能源场站因上述难题未以报量报价形式参与市场。《通知》允许集中式新能源集中报价,多个新能源场站可共享同一个交易团队,有效破解了中小型新能源场站参与电力市场的运营难题,将为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提供了一条高效、可行的新路径。

二、核心机制:集中竞价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三对关系

《通知》所建立的集中报价机制,其成功实施关键在于动态平衡好以下三对核心关系。

一是效率和竞争的关系。一方面,集中报价通过经营主体间的资源整合、共同决策,能够显著提升市场参与的内部效率,降低单体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若整合规模过大,也可能导致市场竞争主体数量不足,削弱市场流动性,甚至引发市场垄断风险。理想的机制需要在效率与竞争之间找到平衡点,《通知》在允许新能源集中报价的同时,通过设置总装机规模约束、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同一区域等方式,有效防范了资源过度整合,在提升效率的同时维持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对于集中式新能源而言,在享受集中报价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规范自身的报价行为,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针对市场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串谋报价、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超额收益等行为,《通知》规范了集中报价经营主体的行为,要求与本集团其他业务隔离,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同时提出集中报价参与方应明确各自权责义务。这从根源上避免了后续争议,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共同推动电力资源在市场中的高效配置。

三是市场和监管的关系。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为资源要素流动提供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监管是市场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为经营主体参与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集中式新能源集中报价在放开主体竞价自由度的同时,也潜在地增加了市场力滥用的风险,因此必须辅以相应的市场监管。《通知》着重强调了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的重要性,通过事前指标监测、事中报价预警、事后行为分析等一系列措施,构筑起对集中报价主体的全流程监管体系。这将强化“三道防线”建设,守护电力市场健康运行。

三、未来展望:协同推进机制落地,护航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通知》的出台,精准回应了新能源主体的现实关切,通过机制创新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构建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电力市场机制、培育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电力市场环境,是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践落地。下一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将根据《通知》有关要求,协同南方五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积极推进新能源集中报价机制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落地实施,并做好机制实施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汇报工作,确保新政策平稳推行,为我国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市场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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